市民公共场所因地滑受伤索赔案,法院判场所管理者担责

发布时间:2026-03-05    来源:网络整理

公共场所中,市民因地面存有积水而滑倒致使受伤,这种情况下,其能不能向场所管理者去进行索赔呀?另外,如果对方已经放置了警示标识,那么对方可不可以免除责任呢?就在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所审结的发生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方面的纠纷案件,它为这样的一类争议提供了相关参考。

2024年8月,陈某在某机构的大厅里,因为地面积水而滑倒了。公共视频显示,在其摔倒位置的附近,放置着接水箱,还有“小心地滑”标识。陈某经过诊断,被确定为髌骨骨折。其觉得机构没有及时去处理屋顶漏水的情况,并且深色的大理石地面不容易辨明水渍,所以就诉至法院,要求机构作出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在公共场所进行管理的相关人员,是负有处于合理限度范围之内的安全保障方面义务的,应当去避免因为管理方面存在的瑕疵从而致使其他人受到伤害。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虽然设置有警示标识以及接水箱,然而该机构既没有及时地去清理积水,也没有在漏水正好处于其下方的位置放置接水设备,没有能够采取进一步的有效的措施来防止损害的发生。依据这样的情况,法院最后认定该机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陈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案例点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属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那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应当与场所性质、管理能力相适应。

于本案里,当公共场所管理人晓得漏水或许存有较为巨大的风险之际,则应当尽到更为严苛的维护管理的义务,要明确积水的区域,精准地去设置警示标识。上述的义务要求并没有超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范围。(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张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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